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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考试管理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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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加强考试管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建设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办全面负责和协调,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与教学秘书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确定考核方式;确定各课程命题教师;对命题质量进行审查把关;确定考试时间、考场和监考人员;开展考前教育工作;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考试工作总结等。

第二章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三条 试卷命制的程序为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方式,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考核方式统计表》(见附件一)并确定命题教师;命题教师命制试题;试题命制完成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查,教研室主任要严格把关,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提出调整、修改或增删的意见;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并认真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审阅表》(见附件二)后交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阅;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阅批准后交学院教学秘书。

第四条 已建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原则上应从试卷库或试题库中抽题形成试卷,同时,学院应根据试卷使用情况不断更新、及时补充试卷库或试题库,以保证试卷库或试题库中具有足够数量的试卷供考试使用。题库题可于考试前直接到教学行政管理科抽取。

第五条 考试内容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要覆盖面广,题量合理,各考试试卷在题型选择上原则不得少于5种;难度适中,区分度强,一般应为:“三基”部分占50%-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2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20%—10%左右。

第六条 公共课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七条 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试卷格式按照《四川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模版》(见附件三)执行,各大题题号依次用“一、二、三”等,各小题题号依次用“1、2、3”等,选择题答案编号依次用“A、B、C、D”等、单独使用答题纸的试卷填空题的“”部分上面应分别用“①②③”等标注。试题排版要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八条 学院汇总本单位考试试题后,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考试试题登记表》(见附件四),会同试卷(含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四川师范大学考核方式统计表》和《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审阅表》送交教务处教学行政管理科。

第九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学院做好试题保密工作,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卷泄密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时间

第十条 考核可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可采用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主考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形式。采用与教学计划规定不一致的考核方式,需由该课程所属的教研室讨论决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开卷考试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课程,其目的是让学生集中时间、精力进行“研究型”学习,扩展、延伸所学知识。因此在开卷考试命题时应适当减少单纯知识性考核所占的比例,增大综合性、素质性、能力性、创新性考核所占的比例。

第十三条 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应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闭卷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未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其他形式考核的时长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守则》,内容如下:

1. 监考教师应为我校身体健康的在册正式职工,志愿从事监考工作,并遵守相关监考纪律;监考教师资格认定由派出单位负责。监考老师不能随意顶替,未经考务办公室确认的顶替人员,经查实后将取消监考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监考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见第二十一条)

3.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或规定时间内,从考务负责人或试卷接收人员处领取试卷、学生名单、《考试作弊情况登记表》等,并履行签字手续。

4.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或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贴好座次表,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认真核对学生名单,并要求学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准考证等)放在课桌上备查。核对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凡学生不按规定座位就坐、不出示有效证件者,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凡对学生出示的证件有疑问时,应立即报告巡考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5. 监考教师在正式考试前,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并按规定让学生将除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之外的所有物品(包括书刊、笔记本、草稿纸、书包、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集中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座位。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学生,应令其退出考场。

6. 监考教师在启封试卷后,应认真检查份数是否相符,如有短缺,应立即补领;如有多余,应交回学院或考务办公室。

7.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试卷,不随意减少或延长考试时间。

8. 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能随便离开考场,不看书报、聊天、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要立即制止,并作好记录;对出现的作弊现象,要立即终止作弊学生考试资格,并填写好《考试作弊情况登记表》,并要求学生写好关于考试作弊的情况说明。

9. 考试结束后,填写试卷袋,并认真清点试卷,交考务负责人或试卷接收人员核实无误后,装入相应的试卷袋,连同《四川师范大学考试作弊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七),一并交回学院或考务办公室,并签字、履行交接手续。

10.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作弊现象放任自流的监考教师,一经查实,严格按《四川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考学生必须遵守《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处分,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见附件八)执行。

第五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四条 根据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不同类型考试的要求,考核成绩评定要求如下:

1. 考试试卷评阅要求

采用考试且使用试卷的课程,其成绩评定要求如下:

(1)按照试卷命制试题,结合本课程教学实际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2)对于判断题、选择题和填空题类型的题型,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评阅:A、在该小题题首给出得分(正分或零分);B、在正确的答案上划“√”进行标示;C、在错误的答案上划“×”进行标示。并在该大题题首指定位置给出大题题首分并签名。

(3)对于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应用题等题型,根据评分标准按给分点给正分;大题下有小题的须在小题题首给出小题题首分,并在大题题首指定位置给出大题题首分并签名。

(4)试卷评阅完成后,应将各大题题首分誊写至卷首指定位置处,计算总分后书写在指定位置,并在指定位置签名。

(5)在试卷评阅中不得出现负分,在分数上不得使用任何符号及标示。

(6)评阅试卷时务必保持试卷的高度整洁,并采用红色笔进行评阅。

(7)因判卷、总分错误等原因需对试卷改判时,应由原评阅人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全名或盖蓝色校对章。

(8)评卷时,教师签名原则上应签全名,也可在本袋试卷的第一份试卷和最后一份试卷上签全名,其余试卷签教师姓。

(9)评卷打分时,教师应规范书写分值。

(10)评卷完成后,应按照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分析表》(见附件九)。

2. 课程论文的评阅要求

采用考查且考核形式为论文的课程成绩评阅要求如下:

(1)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所有考查课程所书写论文均需装订由教务处统一制定的《四川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查(论文)专用封面》。(见附件十)

(2)教师需按照本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

(3)教师论文评阅时,应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或者按百分制在指定位置给出成绩,并按照评分标准在指定位置书写评语。

(4)评卷完成后,应按照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分析表》(见附件九)。

3. 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要求

(1)教师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该课程的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

(2)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制定成绩考核表,报学院批准后,按成绩考核表要求逐项进行评定。

(3)评卷完成后,应按照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分析表》(见附件九)。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并应有原始材料作凭证。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0%,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和登分工作。同时提交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考试试卷、试卷评分标准、样卷、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并交学院办公室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应将书面报告附于《四川师范大学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可在每学期开学第1-3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委派教师和教学秘书一道复查试卷。第3周后,不再受理复查试卷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课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样调查。

第六章 试卷存档

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考试结束后,专业课程的学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律学院存档,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材料均应存档,存档应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存档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期末考试样卷;

(2)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审阅表

(3)四川师范大学试卷评分细则;

(4)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平时成绩册;

(5)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册;

(6)四川师范大学试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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