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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加强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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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施教学督导制度的规定(试行)》(校教字〔2004〕114号)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教学督导的组成和聘任

学院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高度责任心,教学效果好,秉公办事,认真负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等担任院级教学督导。

学院每届聘任院级教学督导任期两年。分管教学院长应是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已聘为校级教学督导不再担任院级教学督导。

二、教学督导的职责

院级教学督导负责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 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案、教学大纲、《四川师范大学教师专业发展活动记录册》等资料,开展针对性听课评课,全面了解青年教师在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践、组织考核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指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升教学能力。院级督导每学期至少应听10学时课(含实验课),填好教学督导听课记录表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2. 加强对教研室(实验室)教研活动开展的指导和督查,不定期抽查《四川师范大学教研室工作记录册》,参与所在学院教研室(实验室)开展的主题教研活动,指导和督查教师进行教学内容研讨、教学方法研讨和集体备课,共同探索教学内容的更新机制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机制。

3. 根据学院安排,对日常教学秩序进行督查,特别是对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教学秩序的检查和期末课程考试考风考纪的巡查等。

4. 根据学院安排,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通报信息,提出规范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建议。

5. 根据学院安排,参与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重大决策和有关改革方案的研讨、论证等工作,参与所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有计划地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6. 根据学院安排,对教师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所在学院对教师教学奖励申报材料审查和推荐工作。

7.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教学督导的组织管理

1. 院级教学督导由学院统一管理,开展相关督导工作。

2. 学院院级教学督导组应设组长1人,负责教学督导具体工作的安排、联系、意见汇总及反馈等工作。

3.建立院级教学督导联系制,每位督导固定联系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教研室,全面了解教研室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4. 教学督导所进行的工作,均须做好工作记录。学院应建立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档案,并作为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5. 院级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参加学院召开的各类本科教学工作会议。

6. 院级教学督导如果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学院有权经研究后解聘。

四、教学督导的权力和待遇

院级教学督导在聘期内,享有以下权力和待遇:

1. 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论和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对违纪的师生有权提出批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报学院或有关部门。

2.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教师和学生有权提出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作弊的学生有权禁止考试。

3. 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提出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建议,对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评奖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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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