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大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力度,促进各学院夯实基础、强化特色、提升水平,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教学改革研究,进一步加强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工作管理与规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应坚持以推进本科教学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聚焦问题、集成综合、协同推进、突出重点、着重实效”的原则,针对本专科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立足现有办学基础和特色优势,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并在本专科教学中实际运用,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程中发挥实效。
第二条 申报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和方案设计,加强改革建设和具体实施,强化特色、补足短板。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学校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年度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具体项目类别结合当年本科教学改革建设实际,主要包括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规划教材建设项目、教学案例资源建设项目、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虚拟仿真实验类项目等具体类别。
第四条 申报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应坚持“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学院所申报项目与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四川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所设项目类别结合,使校级项目建设能为国家级、省级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提供支撑;二是要坚持学院所申报项目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结合,努力形成建设合力;三是要坚持学院所申报项目与学院实际结合,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巩固优势。
第五条 各项目申报团队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由项目团队自行设计,但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负责人、团队成员、项目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分析、前期建设基础、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年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人员安排及分工、经费预算(按资助金额进行预算)及学院认为需要撰写的其他内容。每个项目原则上应在1-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 申报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应坚持着重实效,坚决杜绝教学改革“留在纸上、停在空中”的现象,所设计的改革方案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在我校本专科教学工作中有效实施,并狠抓建设方案的实施和落实,预期将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巩固办学特色和优势具有实际效果。
第七条 立足学校有关领域教学改革与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立项部分委托项目,委托有关单位和教师针对有关领域开展专项教改和软件开发工作。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为保证学校校级教改项目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学校评审工作采取初审、专家通讯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情况不予评审和立项:
(1)申报项目论证不充分,方案不切实际,不符合我校教学改革需要。
(2)项目负责人自上一学年度以来有教学事故或教学通报批评发生。
(3)项目负责人自上一个五年规划以来承担的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4)申报项目与学校以往年度已资助的立项项目或高一级别的“质量工程”项目存在相互涵盖或交叉情况。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类项目原则上按照已立项的项目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和资助,不再进行重复申报。
(5)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多个项目。
(6)项目申请经费过多、建设内容涉及硬件条件方面建设等项目。
第四章 资助保障
第十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资助,用于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出版、教改成果发表、教师调研交流、资料购置、专家讲座等相关开支。学校原则上对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应用型示范专业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级精品课程等按3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校级规划教材项目按2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校级实践教学改革项目、一般教学改革项目按1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委托项目等原则上按照1-2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立项项目,学校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校字〔2013〕63号)进行工作量认定和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于重申报、轻建设,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学校将进行限制资助直至停止资助,并进行情况记载,作为下一轮“质量工程”项目申报与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从校级立项项目中遴选推荐国家级、省级“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等项目。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项目题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作重大调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立项,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在建设期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和延期建设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应在延期方案中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与建设,以达到所属项目类别的建设要求。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各立项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
(1)形成成熟的改革与建设方案,并在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有效实施和广泛应用,产生了实际效果,切实促进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学生及社会评价好;
(2)形成一定数量的创新性物化成果和学生培养的显著成果。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准备如下材料申请结题:
(1)《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1)和《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情况登记表》(附件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有关结题材料:
①不少于2000字的项目研究总结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项目实施建议等);
②项目实施的过程性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典型教学案例,有关单位、专家、学生和社会等评价材料,能体现实施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项目改革的物化成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论文原则上要求一般刊物2篇或核心及以上1篇;公开出版的教改成果,规划教材类项目需提交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工作类奖励或教改成果等;指导学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开展的创新项目、获得的竞赛奖励等)。
以上材料①-③没有统一表格,请自行设计,以“校级教改项目结题材料-学院-项目负责人”命名后发送至指定邮箱。
其中,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要求,完成课程全程录像,并在实际使用1个学期以上;教学案例资源建设项目的所有教学案例资源库的资源应提交资源建设网址,并在学校“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信息网”的“优质网络资源推送平台”予以开放;委托项目应通过认真调研各有关高校相关领域的教学改革的主要举措和先进做法,梳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加强与我校相关专业或相关领域现状的比较,形成项目研究报告和立足我校实际的改革实践方案,并付诸实施,有效推进我校有关领域的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级教改项目获省级及省级以上高级别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即可视为完成项目结题,可免于提交以上项目结题材料。
第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即可申请结题,学校每年10月集中收取结题材料(其他时间不再单独收取),学校初审后送专家通讯评审,并统一将结题结果返回学院教务办。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反馈专家结题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对照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建设,制定延期方案,达到项目类别建设要求后方可重新提交结题材料,若重新提交结题材料后仍未通过,学校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质量工程”校级项目申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2014年以前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完成项目结题后,持实际经费支出的票据到教务处审核签字后,自行前往计财处完成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 2014年(含)后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在项目经费上账后,登录学校计划财务处网站,填报和提交经费预算,并打印2份后将预算表纸本提交教务处审核、处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即可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3〕54号)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川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细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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